【項目分析】直投和區域中心項目的區別和優劣
來源:發表時間:2023年05月24日 14:04:59瀏覽量:
直接投資 |
區域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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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案依據 |
1992年的區域中心試行計劃,每年都需延期。(最近3年一延) |
1990年起的永久法律 |
運營機構資質 |
無需USCIS批準就可開展業務 |
區域中心需要USCIS批準 |
投資形式 |
多為股權投資 |
借貸和股權都有 |
EB-5投資者的參與 |
通常直接參與實體經營 |
通過區域中心的投資或借貸而參與到項目中 |
EB-5投資者同美國實體和項目的關系 |
直接 |
間接 |
監管賬號 |
可以有 |
通常都有 |
經濟分析報告 |
無 |
必須有 |
I-526審理周期 |
快 - 最近為6個月左右 |
慢 - 最近為12-18個月 |
就業類型 |
直接就業 |
直接/間接/延伸就業 |
I-829審批 - 就業證明文件 |
工資單/稅單/員工表I-9 |
通常是經濟分析報告及花費收入等財務報表,以證明間接就業 |
項目投資文件 |
簡單,通常只需商業計劃書 |
復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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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投資 |
區域中心 |
直投的優勢 |
I-526審批簡單、審批周期短 |
經濟(就業)模型復雜,I-526審批周期長 |
投資者管理參與度高,較易控制經營風險 |
項目大而復雜,參與面廣,項目風險涉及面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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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滿足就業要求,可以調整經營,增加雇用人數,靈活度高 |
牽涉面廣,對項目無直接控制,就業不足也往往無計可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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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接投資 |
區域中心 |
區域中心的優勢 |
對投資者管理要求高,管理經營風險不易控制 |
成熟團隊+成功項目,使得投資移民簡單易行 |
只能使用直接就業 |
就業使用面廣,單位投入往往可以創造更多就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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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了滿足就業要求,必須維持經營 |
管理參與度低,可以搭順風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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